释义 |
法律分析:已经办理新证的,相应的老证已经作废。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该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办法新证的,老证应当注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