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业执照清税证明在哪里开 |
释义 | 清税证明的开具在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请,所需材料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纳税人还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开具清税证明请随带《清税申报表》(需加盖法人章和单位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清税申报表》中附送资料指以下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2)《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报送); (4)非居民企业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控专用设备(纳入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 (6)单位纳税人报送: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第一,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第二,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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