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情势变更原则。 一、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要诚实、不隐瞒真相、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二、侵犯商标权怎么处理 遵循下列原则处理: 1、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行使商标权与商号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需要,是指导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灵魂。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贯彻在先权利原则要求在后形成的权利的设立和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在此之前已经形成的合法民事权利。 3、禁止混淆原则。 三、承揽合同解除权的约定限制 虽然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仍需遵守必要的法定限制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除当事人所诉事项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外,人民法院不能依《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