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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证前买的房子算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释义
    领证前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购买的房子是全款还是贷款。首先,如果是领证前全款购买的房屋,且婚后未发生房产证更名或者加名的情况,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次,如果是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房屋登记在出资首付一方的名下,则房屋属于不动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动产权登记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共同还贷的折价款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再次,如果是婚前购买的房屋,双方均有出资,或者一方出资,但是登记在对方或者双方名下,则通常情况下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温馨提醒,婚姻家庭中涉及的房产问题通常比较复杂,且法律上的规定较为简单。建议遇到此种问题是咨询专业婚家律师,以获得准确的回复信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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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9: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