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与利息和费用等的偿还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如果是在民间借款的话,那么本金以及利息的偿还顺序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借款人除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借款的顺序抵充。 一、债务清偿时要怎样防范风险 一、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 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 三、提存期间的风险 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四、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的风险 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五、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的风险 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六、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七、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八、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当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按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进行清偿。 二、公司借款到期不还如何处理 对方逾期不还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及时还贷并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偿还贷款的,贷款人可以提起诉讼,申请支付指令。借款人逾期不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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