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调解书的效力怎样认定 |
释义 | (一)对医疗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部门、公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由法院调解赔偿,不是解决原理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二)私人调解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鉴于上述规定,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你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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