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