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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关于房产证去名字需要双方到场吗?
释义
    你好,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要求并不一致。如果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结案,载明了一方必须配合另外一方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窗口会要求双方均到场。如果未载明变更条件,一方可以先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1、适用情形:要求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都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办理;2、要求: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3、优点:速度快,费用省;4、缺点: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双方常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可能会比较麻烦。另外离婚协议无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需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离婚:1、适用情形:双方在离婚、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三个问题中有一项不能达成一致,只有通过诉讼解决,另外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外国人也需通过诉讼离婚解决;2、要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要出庭,但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在国外,不便回国),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3、优点:适用范围广、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4、弊端:时间长、费用高,可能涉及诉讼费、评估费等。如果含有涉外因素,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定合适的离婚方式。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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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