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喝农药死亡,卖农药的是否有责任,不能一概而论,也就是说,要看一些具体情况,综合起来,才能下结论。第一,看卖农药的有没有资质,如果没有,会有一定责任; 第二,看他所卖的农药是否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农药(比如高毒有机磷制剂等),如果是,就要负很大的责任和连带责任(农药生产厂家的责任);如果是正规合格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农药,则不负责任; 第三,是相关人从卖家那里主动购买的、还是卖家主动上门推销的,也会有一定区别。 总之,对于农药致死事件,卖家和厂家是否负有民事和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分析具体情况后加以判断。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