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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收养满5年可以办户口
释义
    取得收养证,并且经上海公安审核符合收养法,共同生活五年以上且未成年。可以申报户口随养父母回沪。但是需要提供的材料很多很严,回来的可能性不大。
    上海市收养亲戚子女落户条件:
    1、孩子本人未满16周岁
    2、孩子属于正常的计划生育政策出生
    3、孩子现在已经随外省市的父(母)在外省市落户了
    4、父(母)在上海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
    5、父(母)在上海属于家庭户,并且在子女投靠落户之后,家里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能低于住房困难标准。
    收养的孩子的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2、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
    收养登记操作程序: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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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4: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