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莱芜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经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4]03号文件批准。其收费标准为: 1、仲裁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及以下部分50元 1001元至50000元部分4%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3.5%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2.5%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0.8% 1000001元以上部分0.4% 2、仲裁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为受理数额的35%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本标准执行中的问题,由莱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