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对于离婚财产具体分割多少,由离婚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但《婚姻法》中也规定了一定原则,我们可以参考人民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遵循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