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理 公积金贷款 材料(以 成都市 为例) 一手房贷款材料: 1、二代 身份证 或军官证原件和6份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6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 结婚证 、 离婚证 ,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6份复印件。 4、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备案表原件2份(郊县楼盘需3份原件)和3份复印件。 5、 购房合同 正本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6、购房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7、首付款收据及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原件,3份复印件。 8、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在城区办理贷款的职工,可在城区管理部咨询柜台打印2份《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情况查询结果》)。 9、提供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办理 预告登记 手续原件一套(不得涂改)。 10、委托扣款(还款)帐户:主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办理银行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1份复印件。 11、收入证明:未缴存 住房公积金 的客户需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网站可下载)原件和3份复印件;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户还需提供银行1年流水或完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和3份复印件。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