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
 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车新国标: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
 《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
 (一)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
 (二)带有动力装置可以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
 (三)摩托车。
 按照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机关和军队执行公务、任务的摩托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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