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是有效的。股东如果担任公司的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但如果股东未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公司法并没有特别规定股东有竞业禁止义务,股东可以不承担竞业限制业务。但公司可以通过其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特定的股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并约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的后果。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即为有效。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