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委托人仍然有异议时,可以委托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法律依据: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 第十四条 行政、司法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提出 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定单位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 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 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