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如下: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或有关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1.接到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指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下进行检查、调查时。2.人民群众举报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时。3.查办违纪案件,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4.进行例行的检查、调查,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 法律依据: 《税务监察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三)召集、参加有关会议,列席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会议;(四)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清点实物,了解其他情况;(五)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六)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提请地方监察机关协助对与查处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金融机构或其他融资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七)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八)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九)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十)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