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会打电话说不起诉。 刑诉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法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若二次退回补充调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需要说明,并不是所有案件一律都得退回二次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之后才能作不起诉决定。而是强调对于二次补充侦查或者调查之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一律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最高检《刑诉规则》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一次还是二次,当然最多不能超过二次。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即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如果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另外,在作出三种不起诉决定时,均需报经检察长决定。如果是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