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针对下列哪一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A.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 B.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C.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 D.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选项A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选项B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选项C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选项D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法定事由,甲若以此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