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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人贷款合同怎么写?该注意什么?
释义
    私人借款合同要写清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的亲笔签字、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理由等,大写数字,一定不能有差错,此外还应该注意最好在合同当中可以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防之后不必要的纠纷。借款人在签名时,出借人要亲眼看其签名。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借款欠条怎么写
    很多人习惯在民间借贷当中使用借款欠条,其实从法律专业来看,借款欠条是有漏洞的。如果你是出借人,我并不建议你让借款人写借款欠条给你,因为借款欠条中如果没有写还款日期,那他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从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很容易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得不到支持。我建议出借人尽量让借款人写借据,借据是证明借款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借款人书写并且签章,表明借款人已经欠下出借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等主要要件的,都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提醒大家,写借据的时候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避免有人故意写错名字或者身份证号码,如果是个人,最好就是能够在写借据的同时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二、具有法律效应的借条格式
    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
    除了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三、借条如何写才合法有效
    1、借款人姓名及身份信息
    由于民间借款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因此出借人在借款时经常不注意借款人的名字,很多时候会出现小名、谐音甚至外号,但如果出现纠纷,需要诉讼解决问题时,法院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准确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因此,出借人一定要注意仔细检查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是否填写准确,另附上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便于纠纷时起诉。
    2、写明借款目的
    注明借款用途,第一,可以防止对方借钱做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借款人已婚的,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可以将夫或妻作为共同被告,当然,最好有夫妻共同签字。
    3、交付方式
    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也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避免借款人主张未实际收到钱款。如果是现金交付,债权人还需要证明钱款已经实际交付,证明上会存在一定困难。
    4、数字填写
    小写数字容易出现篡改情况,因此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法院一般会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此外容易忽略的一点是,日期最好也用大写。
    5、利息约定
    法律规定,年利率不超过24%(月利率不超过2%)的利息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过3%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法院也不保护。
    6、纸笔选择
    由于科技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褪色笔,用褪色笔签订合同的诈骗案件也时有发生,所以,建议纸张和笔要选择能够持久存放的,如A4打印纸和油性签字笔,由出借方事先准备好纸和笔比较妥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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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1: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