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业主共有资金是指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示范文本,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业主共有资金信息的公开进行监督管理。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照《条例》负责监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信息的公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业主大会实施本办法,对本辖区内业主共有资金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指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组织审计。 第五条 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以下简称账户开户单位)负责共有资金账户管理,按规定公开账户财务数据信息,委托数据共享银行监管大额资金转账。数据共享银行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对大额资金转账的监管义务。 第六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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