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释义 | 作为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将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你的定额。所谓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就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是通过实地调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定额: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按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从业人员人数核定; 8、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因此,地税机关将会以书面的形式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你执行。 《核定定额通知书》的内容,除地税机关根据上述办法核定的营业额外,就是告知你具体的征税标准,标准如下: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依照5%的税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额依照7%的税率征收; 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照1%的征收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一般采取附征的办法,其附征率,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一般在1%-5%之间,普遍在2%左右,个人所得税则按营业收入依照核定的附征率征收。 当然,对残疾人在核定定额时,地税机关会考虑营业税就个人劳务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因素核定定额的,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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