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条件 |
释义 | 1.当事人之间应有合法的合同关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因此,应该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则不能请求销售者承担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合同都可能产生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履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即产品存在瑕疵。这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生的实质性条件。 3.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违法后果,仍然进行此行为,有意识促成该违反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违法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但轻信这种后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这种违法后果。因为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合同违约责任,在归责上采用过失责任原则,因此,其产生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具体可参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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