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务院依据《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批准颁布的计量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涉及军民双方计量监督管理事务的规定,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特殊形式。计量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处于《计量法》基本精神的限制之下。 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3、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4、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综上所述,计量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涉及军民双方计量监督管理事务的规定,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特殊形式。计量行政法规的制定必须处于《计量法》基本精神的限制之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