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条规定与拍卖法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拍卖法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人民法院在适用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认定拍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时,应根据本条规定考虑拍卖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将拍卖人的过错情形作为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之前提。免责声明适用的情形是:拍卖人已经通过适当程序和方式对标的物进行了解,但委托人蓄意隐瞒标的物瑕疵状况,致使拍卖人在尽到适当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仍未了解到标的物存在瑕疵的,可以免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对于拍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的瑕疵状况,却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竞买人的,免责申明归于无效) (对于标的物的权属关系以及标的物是否已经设定了其他物权、标的物是否被他人占有等可能会对买受人行使权力造成障碍的事实,拍卖人应提前调查核实)。 一、部分竞买人串通拍卖合同是否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如果在拍卖中有串通行为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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