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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的商标吗
释义
    

法律主观:
    


    商标注册 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那么,分 公司 使用总公司商标需要签订许可合同吗? 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商标需要签订许可合同吗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或者分公司与其他分公司之间相互需要使用对方注册商标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根据《 商标法 》第4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义、地址; (2)商标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法; (3)合同中止或解除的条件; (4)违约责任; (5)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 在线律师 的的帮助。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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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