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举结果由谁确定是否有效 |
释义 |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相关法律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的基层原则主要有两条: 1、清理核实收回的选举是否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发出的选票,选票当然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说明有的选举人放弃了自己的选举权利,这是允许的,所以选举也是有效的;如果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说明选举工作有差错,可能有人多投了选票,也可能有人作弊,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认哪些是无效票,所以只能认定选举无效。 2、检查选举中有无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规定的行为,如果发生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规定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宣布选举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第四十六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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