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2、负责辖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现场综合行政执法与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3、组织开展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和采供用血机构的监督执法。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