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犯脚镣佩戴24小时吗?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而对于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犯人,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可能出现严重情况的犯人,看守所可以加戴械具进行保护,但必须经过看守所所长的批准。 法律分析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侍粗碧具。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对已被判老举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拓展延伸 死刑犯是否需要佩戴脚镣?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死刑犯应当依法执行死刑。在执行死刑前,监狱管理人员应当对死刑犯进行确认、复核、签认等程序,确保死刑犯的人权得到保障。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死刑犯是否需要佩戴脚镣,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监狱内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其中包括“应当遵守监狱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不得违反监狱纪律”。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犯必须佩戴脚镣。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管理人员可以考虑佩戴脚镣等辅助工具,确保死刑犯的人权得到保障,同时遵守监狱的管理规定。当然,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同时,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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