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就医者可与医院自行协商解决。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自行协商不成的,就医者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若就医者认为符合该款法律规定,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若就医者认为医院存在误诊,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若就医者仍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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