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查询办法 |
释义 | 查询方法有网上查询和实地查询两种.方法: 第一,网上查询。 1、可以搜索各省市的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只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和产权证号便可以进行查询。 不过,目前并不是所有地区的房产管理局网站都有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2、可以在房屋管理局大厅的微机上查询。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明资料(如果委托他人代查,需要携带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到房屋管理局大厅的微机上使用系统申请查询。现在的房屋产权基本上都会进行电子档案登记。. 第二、实地查询。 到房屋管理局查询。 如果想要查到更加具体的详细信息,自然是要携带资料(如果委托他人代查,需要携带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到房管局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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