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二小时班违法吗 |
释义 | 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天,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你这属于严重违法劳动法规定,每天4小时每月就是112-124小时了,这是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这样你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与公司打通知,并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不了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投诉后公司不按劳动部门规定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投诉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因公司经营需要的可以向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注意,是工会和劳动者,而不是工会或劳动者,延长时间每天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的,需要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天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者有权力拒绝加班,企业未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要求劳动者一定要加班的,则属于强制加班行为,企业强制要求加班的,是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公司不得强制加班,如果公司要求强制加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提起投诉,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通知企业者,并可以要求企业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有什么纠纷的话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一、什么是加班的基本内涵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二、关于加班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单位,俗称铁饭碗,也存在着普遍的无偿式加班,且单位领导通常不顾惜职工的合法权利,也不能主动的给予相应调休权利补偿。 我国的企业单位,俗称打工族,普遍存在无理由、无保障式的无偿加班,或强迫加班,迫使员工不得不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去从事不受法律保护的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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