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常情况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不动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特例。房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即使登记在丈夫名下,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妻子要卖房,办理手续时需要夫妻双方的签字,但是丈夫去世了,去世自然会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所以需要首先解决继承以及确定各继承人份额的问题。需要妻子和其它各继承人做继承公证或者民事判决书,确认房屋的各继承人份额。因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有权进行继承。在继承手续明确之后,根据继承认定的结果,则需要有房屋利益的人共同签字认可。 温馨提醒,配偶去世后,应优先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明确各方的利益。否则,后期赠与、转让、买卖都会受到限制,耽误办理的周期,增加了处理的风险。所以要未雨绸缪,早做规划。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