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所谓“虚开”,顾名思义即是指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关于虚开的界定,税法、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已做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