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防控十项措施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分中心,各处、各窗口部门、各相关单位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和政务办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格要求,压实责任,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动参与疫情防疫工作。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违反规定或严重影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根据市防控指挥部的规定,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分中心,各处、各窗口部门、各相关单位所有人员及其家属有从境外和国内高中风险地区来扬返扬的,须由专车接驳,配合做好“14+14”隔离医学观察(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14天居家观察管理),配合做好病毒核酸检测。居家观察管理期间不得外出,每天如实向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及本单位报告健康状况。 三、所有来访办事人员和工作人员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在第一时间上报备案的同时,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规范化设置的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就诊,并做好核酸检测。待发热、咳嗽症状痊愈后,凭防控部门的合格检测报告方可到相关单位上班或办事。 四、所有来访办事人员和工作人员一律佩戴口罩,人与人间隔1米在中心门口等候,有序进入办事大厅,进入大厅后按指示测体温、消毒、登记信息及“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在办事区域要自觉服从管理,工作人员要提醒服务对象离台面保持1米,在1米线外接受办事服务,防控小组人员要及时督促、提醒,维护办事秩序,遇有突发情况上报并妥善处置。 五、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按照《关于政务大厅疫情防控网络化管理的通知》扬政务〔2020〕17号要求,对防疫工作责任进行再压实,措施进行再靠实,增强防控意识,明确责任区域,强化网格化管理,严肃疫情防控纪律。同时向办事群众发放《疫情防控倡议书》。 六、坚持保持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的良好卫生习惯。近日,市疫情防控会议要求,原则上取消集体团拜和大型慰问、联欢、聚会等活动。控制线下会议规模,线下会议单场50人以上,应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备案。春节期间倡导省内过节,非必要不出省;不组织、不参加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提倡线上拜年,提倡家庭私人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下。 七、置办年货时,不购买来源不明的进口冷冻食品,应到商场超市定点专柜实名购买,主动查验“集中监管出仓证明”,并提供真实联系方式。接收快递包裹或在家清洗冷链食品时,做好个人防护和包装消毒。不从高中风险地区、国(境)外网购、海淘物品。 八、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分中心,各处、各窗口部门、各相关单位春节期间要加强对全体人员及其家属的排查,发现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或接触的要及时上报并落实管控措施。 九、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分中心,各处、各窗口部门、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工作,突出加强检查政务大厅、交易中心开评标区、所有出入口、地下停车库、食堂等重点区域的疫情防控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隐患,坚决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人员值班、安全保卫等各项保障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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