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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属于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范围的是
释义
    《监察法》规定,监察法公职人员的监察包含六类。分别是:
    1、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
    2、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3、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5、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6、其他依法行驶公共职务的人员。
    监察法对公职人员的界定:
    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的确认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在监察法出台后,从法律规定的名称来看,刑法上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是公务员,监察法中是公职人员。从权限上来看,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的职权,包括事前的监督和事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调查,调查职务犯罪只是其中的一个权限,适用的是刑法的规定。因此简单来说,公职人员的覆盖范围最广,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公务员的覆盖范围最窄。本文的目的在于明晰公职人员的范围,而对于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具体分类和认定后撰文以详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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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0: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