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如果系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需区分不同情形予以确定: 1、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存在分包的,分包人和分承包人都应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 3、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借用资质的,出借资质一方与借用资质一方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的施工人为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到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图纸是建设设计单位根据工程的功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完成的设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其中的施工图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物、设备、管线等工程对象的尺寸、布置、选用材料、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是指导施工的直接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