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探视孩子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夫妻离婚后探视孩子,一般按照当事人协议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如果探望子女时,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出现,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直到该情况消失,才能恢复其探望权。 一、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探望 一、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权的义务主体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没有法定理由,任何人不能予以剥夺。 二、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 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二是逗留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三、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二、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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