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包括已经发生的重大疾病或伤残史等。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谎报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付或解除合同。但如果未告知属于无意疏忽或者真实情况不清楚等情况,可以在理赔时告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有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但该隐瞒或者谎报的情况与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已经发生的重大疾病或者伤残史等情况,但未履行告知义务属于无意疏忽或者真实情况不清楚等情形的,不影响人身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