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断的公房可以进行交易。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买断公房需经过产权单位同意后到所在区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改手续,方可办理房产证。公房买断产权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产权证,公房的性质发生变化,买断的公房成为了个人的私有财产,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买断的公房不属于禁止转让的房地产类型,因此,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