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嫖娼六个月以后被发现还会被处理吗? |
释义 | 一、嫖娼六个月以后被发现还会被处理吗? 1、嫖娼过了六个月的一般不能追究。 2、但如果该嫖娼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依然能够追究其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责任;符合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嫖娼当场没有被抓到,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就不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事后抓嫖怎么认定,或者说认定依据? 1、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认定的权威观点认为,“营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他物质利益,大部分人也赞同这种观点,因而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2、所谓“自愿”,指卖淫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卖淫者能够自主控制和决定自己的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带来利益,并且积极地追求这种利益。如果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强迫、胁迫或引诱与嫖娼者发生了性行为,这时,不应对非自愿方认定为卖淫行为,而应依法追究强迫、胁迫、引诱者的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1)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4)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5)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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