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一、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财产应当拍卖的,有些应该参照市场价,真凶、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场价的百分之80。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拍卖价,但是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20。 保留价确定以后,依照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以后,无涉于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执行费用的总额;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内公告,拍卖不动产的或者其他的财产的,应当在拍卖前15内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