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了何种规定 |
释义 | 化妆品生产与销售行为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否则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许可证非法生产化妆品、使用不合规原料和包装材料、未经批准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等。严重后果指导致人容貌变形、痛苦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需同时具备生产或销售行为,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销售行为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2.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即用于护发、养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 5.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 6.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等等。 三、本罪后果严重的情节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否则、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虽属严重后果但不是因为生产、销售的行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当等,则都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构成本罪并不要求生产与销售两种行为同时具备,只要具有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之一就可。即使具有两种行为,亦只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结语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严重后果的认定是必要的。只有当这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时,才能构成本罪。严重后果包括毁人容貌、致人肉体痛苦和其他严重后果。即使只涉及生产或销售行为中的一种,也可以构成本罪。然而,如果没有实际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后果不是由生产或销售行为引起的,那么就不能构成本罪,应当根据其他罪行进行处罚。因此,在处理这种行为时,必须认真评估其后果的严重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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