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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案释法】公司法案例分析一则
释义
    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19日,广东省明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肇庆市马成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百佳公司(丙方)签订《中外合作肇庆马房北江公路大桥合同》,约定:……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如下:甲方出资人民币736万元占出资比例20%、乙方出资人民币1656万元占出资比例45%、丙方出资人民币1288万元占出资比例35%;合作公司的收入扣除合作公司一般性经营支出后的余额即为合作公司的可分配收益,合作公司的当年可分配收益按下列优先次序分配:
    (1)按银行贷款的既定还款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
    (2)按合作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向合作各方分派;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仍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仲裁;
    1999年6月29日,广东省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肇庆市马房北江公路大桥项目改为中外合作方式建设经营的批复》(粤计交〔1999〕432号,以下简称432号批复)称,马房北江公路大桥项目改为中外合作方式建设经营,项目投资估算不变,由明粤公司、马成公司和百佳公司组成合作公司建设经营,项目建成交工验收后,按832号批复的规定,通过马房大桥收费站广州至肇庆方向的单边收费经营该项目,可分配收益按各方出资比例分成并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合作经营期为20年。……。
    一审过程中,马房大桥公司确认其认为广东省物价局并无关于其可以收取马房大桥广州到肇庆××××路桥费用的权力,但实际收取了这些费用,合法性不明确;马房大桥公司的收费和原有旧马房大桥收费的关系、马房大桥公司的收费标准、马房大桥公司收取的费用中是否包含了旧马房大桥的收费尤其是应用于肇庆市公路建设还贷的加价收入等,均未明确。因此马房大桥公司的利润是否合法、是否全部属于马房大桥公司尚未明确,该利润暂不宜作出分配。
    审理过程:
    (一)百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百佳公司请求马房大桥公司向其分配2001、2002年度利润。一审法院认为,马房公司请求分配的利润合法性未明确,暂时不宜作出分配;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马房大桥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2001、200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百佳公司请求分配利润的条件尚未成就。一审判决:驳回百佳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888元,由百佳公司承担。
    (二)上诉人百佳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百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支持百佳公司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马房大桥公司负担。经审理,一审判决关于无法明确马房大桥公司的利润是否合法的认定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一审判决驳回百佳公司诉讼请求的处理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百佳公司主张的利润应否分配。
    法院认为,关于百佳公司主张的利润不应分配。根据双方合同《中外合作肇庆马房北江公路大桥合同》及《中外合作肇庆马房北江公路大桥章程》约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经查,马房大桥公司2001、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未获得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百佳公司在此情形下主张分配利润,并不符合马房大桥公司合同及章程的相关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马房大桥公司的三方股东明粤公司、马成公司和百佳公司均在2001、2002年度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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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9: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