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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阴烟花爆竹禁放范围
释义
    一、我市下列区域、地点和重点时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市东至白屈港河、西至新夏港河、南至澄江街道和夏港街道行政区域南边界、北至长江区域内和云亭街道敔山湾区域内(东至迎瑞路、南至迎瑞路、西至白屈港、北至芙蓉大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以上区域外的全市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等场所;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中考和高考期间以及市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考、高考期间指考试开始之日的前一日0时至考试结束之日24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重大活动保障信息由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二、在禁放区域、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2、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燃放、抛掷烟花;
    3、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4、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从事婚嫁喜丧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妨害公共安全、意图故意伤害、意图故意损毁财物、意图滋事扰序、违规邮寄、携带烟花爆竹、阻碍执行职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有效或者举报后查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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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2: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