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
释义 |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特殊损害的无过错责任情况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公平地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由于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由于双方的行为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行为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分担民事责任; (3)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对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对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 二、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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