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如下: 1、每月租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当月应付存款金额的50%,每年可提取月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 2、其余住房消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的30%; 3、购买有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有所有权的房屋,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也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4、偿还本市所有权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家属只有一套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款金额,职工及其家属共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金额的60%。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