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工作;(二)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保证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三)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档案,记录入场销售者名称、联系方式、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住所,食用农产品种类、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四)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五)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潜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信息。风险提示: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有效证明之一:(一)产地证明;(二)购货凭证;(三)销售者自检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五)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者地理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