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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转账支票丢了如何处理
释义
    应当立刻到票据支付地所在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任何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是无效的。
    一、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1)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已事先印在支票上,比如“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就无需再书写其他相同意思的文字在支票上。
    (3)确定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即为空头支票;付款人不予付款。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是指接受委托,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
    (5)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的日期,支票上必须予以记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6)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当出票人为单位时,应当是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当出票人为个人时,应当是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加盖公章不是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签章人也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二、转账支票的兑现流程具体是什么
    转账支票的兑现流程,具体如下:
    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即在获得转账支票后,必须向付款人金融机构提示支票。一旦提示了支票,付款人将从提示支票的发票人账户中向持票人支付支票上记录的金额;
    2、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兑现转账支票,银行将支票带到票据交换所进行交换,由银行处理。此时,当付款银行发票人存款余额不足时,该支票将成为拒付支票,并将被贴上无法付款的标签退还。取得支票后,应向付款人金融机构提示支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票据行为、权利、责任票据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字,并按照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字,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字的,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三、支票丢失如何办理
    支票丢失,当事人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支票所有权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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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4: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