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车记录仪录像是一种证据,能够有效地保护行车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使用行车记录仪时,需要遵守隐私保护原则,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同时,如果涉及到交通事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保存录像资料,以便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行车记录仪录像资料作为交通事故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前,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主要性能、质量等情况,不得隐瞒欺诈。消费者享有了解商品的权利。” 4.《关于机动车行车记录装置安装及使用管理的规定》第六条“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行车记录装置,不得私自拆卸、损坏或者擅自调整装置内部程序和参数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在程序期间提出证据,应当提交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 在使用行车记录仪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合理使用和保存录像资料,以便在需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